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6. 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区,努力在高校周围聚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业群。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7. 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8.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一般不超过50%的奖励。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29. 高校科技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30. 高校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
31. 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根据需要,高校可以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以向学校聘用人员。无论学校委派到企业的人员,还是企业在学校聘用的人员,均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人才、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原则,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学校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
32. 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新机制。
四、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3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我省有关政策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4. 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35. 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策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36. 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五、组织与领导
37. 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必须加强对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执行有关改制的各项规定,认真履行改制的各项工作程序,精心组织,确保此项工作积极有序进行。
38. 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是学校“一把手工程”,各高校要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组成的校企改制领导小组。改制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制方案,制定有关政策,明确工作责任,落实具体措施,协调解决改制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校企改制工作。
39. 各高校要根据本实施意见尽快制定规范校办企业管理体制的具体实施方案,经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由学校和企业组织实施。
40. 各高校要在2007年6月30日前完成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的改制和高校资产公司的组建工作,并完成学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的工作。对企业数量较少的高校,可以暂不组建资产公司,但要对现有企业进行清理,该关闭的关闭,该改制的改制并做好其它规范管理工作。
41.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的范围重点是科技企业,按照“所有经营性资产要划入资产公司”的要求,目前已登记为企业的高校后勤集团企业、出版社、设计院的资产应统一划入资产公司监管,可不改变管理体制,如有其它特殊情况,暂不宜划入资产公司的经营性资产,必须完整列出,说明理由,报教育厅核准。高校其它非科技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实施意见。
42. 本实施意见未涉及的有关事项参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布部门:陕西省其他机构
发布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实施日期:2006年12月29日 (地方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