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高等学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全面推进我省高校校办企业改制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我省高校校办科技产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改革创新”的指导方针
(一)指导思想
1. 以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指导意见》(教技发〔2005〕2号)、《陕西省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程序(试行)》(陕国资改革发〔2005〕162号)精神为指导,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为目标,以产权制度改革为核心,以有利于企业发展为标准,以和谐稳定为前提,积极推进校办企业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高校资源,调整校办产业结构,适应市场经济的发展;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做到校企改制与发展相结合,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二)主要目标
2. 建立完善的国有资产管理和监管运营机制。通过理顺高校校办企业管理体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依法保护学校合法权益,有效规避高校校办企业经营风险。
3. 建立高校校办企业现代企业制度。通过明晰校企之间的产权关系,建立以资本为纽带、权责明确、校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使高校校办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依法纳税的市场主体,并对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4. 建立和完善高校在创办科技企业中的投入与退出机制,积极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逐步实现高校教学、科研与科技企业三者之间良性循环,促进教学、科研和高校科技企业健康发展。
(三)基本原则和要求
5.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立足发展、规范管理。对校办企业管理体制进行规范,要确保高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使高校正当权益不受侵害。
6.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履行各种审批手续,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规范操作,稳步推进高校校办产业的规范化工作。
7. 组织落实,全面规划,分步实施。坚持因校、因企制宜,对不同高校、不同企业区分不同情况,分类指导,不搞一刀切。
8. 要妥善解决好高校、企业、企业员工或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处理好改革、发展与稳定的关系。
二、规范高校校办科技产业管理体制
(一)加强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9. 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剥离,按照资产属性,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帐目分开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0. 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同级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校要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1. 高校要依据《公司法》设立和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高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12. 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3.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高校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因工作需要可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其它校级领导不得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更不得在其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确有工作需要必须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领取薪酬。
14. 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
15. 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学生学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16. 高校在校企规范化建设中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学校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和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进校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7.高校科技产业要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8. 除高校资产公司外,高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高校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
19. 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不得冠用校名。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对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高校应抓紧组织清理并限期更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学校应通过工商部门促其迅速纠正。
20. 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房屋、土地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投入与退出机制
21. 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22. 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程序转让持有的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退出机制。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履行审计、审批、评估、股权管理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 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四)有关劳动人事问题
24.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并签订劳动合同。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5. 高校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中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由企业及其本人做出双向选择,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正式与学校签订企业用人协议;回学校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按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校工作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