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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属高校清产核资工作指南
2015-04-08 16:02   审核人:   (点击: )

四、工作程序

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应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属高校制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后,向省财政厅提出本校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申请,并将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省财政厅备案。

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应当说明省属高校企业基本情况、清产核资的原因、范围及工作基准日(清查时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目标、清产核资办事机构基本情况、清产核资工作组织方式、清产核资工作内容、清产核资工作步骤和时间安排、清产核资工作要求及工作纪律、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省财政厅对清产核资工作申请报告复函。

(三)省属高校按照清产核资工作内容和要求具体组织本校改制企业实施账务清理、资产清查、损溢认定等各项工作。

(四)学校聘请有资质且信誉良好的社会中介机构对清产核资结果进行专项财务审计、对有关损溢提出鉴证证明。社会中介机构根据企业清产核资的结果,出具经注册会计师签字的清产核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并编制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

专项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清产核资范围及内容,清产核资行为依据及法律依据,清产核资组织实施情况,清产核资审核意见,社会中介机构认为需要专项说明的重大事项,报告使用范围说明等;另外,还应当附申报资产损失分项明细表,资产损失申报核销项目说明及相关工作材料等。

(五)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后报省财政厅审批。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申报应报送下列材料:

1.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主要反映本单位的清产核资工作基本情况,包括清产核资工作基准日、范围、内容、基准日资产财务状况等基本情况、清产核资结果、对清产核资暴露出来的企业资产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进行分析并提出改进措施等。

2.按规定表式和软件填报的清产核资报表及相关材料。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报表应包括总部及所属全部子企业的资产状况,以反映总体经营实力,并采取合并方式编制。

清产核资报表以电子文档格式附报。

3.需申报处理的资产损溢和资金挂账等情况,相关材料应当单独汇编成册,并附有关原始凭证资料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

4.子企业是股份制企业的,还应当附送经该企业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对清产核资损溢进行处理的书面证明材料。

5.社会中介机构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需提供的备查材料。

(六)省财政厅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资金核实结果进行批复。

(七)省属高校企业按照省财政厅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账务处理,并将账务处理结果报省财政厅备案。

(八)省属高校企业涉及注册资本变动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规定程序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九)省属高校企业应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省属高校企业在完成清产核资后,应当全面总结,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实施计划,强化内部财务控制,按照国家现行的财务、会计及资产管理制度规定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资产管理制度与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制度、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风险控制管理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

五、组织

(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负责省属高校企业清产核资组织工作,包括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

(二)省财政厅负责对各项资产损溢进行认定,对国有资本进行核实等。

(三)省属高校负责组织本单位改制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向省财政厅报送相关资料,根据省财政厅清产核资批复组织本单位企业进行调账。

(四)省属高校企业投资设立的各类多元投资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由实际控股或协议主管的上级企业负责组织,并将有关清产核资结果及时通知其他有关各方。

六、工作要求

(一)省属各高校应加强领导,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并明确职责分工。应成立或指定专门机构,专人负责与省教育厅、省财政厅沟通,反映情况,具体组织落实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省属高校企业负责人对申报的清产核资工作结果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二) 省属高校企业应认真贯彻执行清产核资政策规定,清产核资必须做到全面彻底、不重不漏、账实相符,通过核实“家底”,认真研究,找出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矛盾和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三)省属高校企业应当积极配合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的工作,提供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所必要的资料和线索。省属高校企业和个人不得干预社会中介机构的正常执业行为。

(四)社会中介机构的审计工作和经济鉴证工作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力,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对企业清产核资审计报告的准确性、可靠性承担责任。

(五)省属高校企业对经批复同意核销的各项不良债权、不良投资及实物资产损失,应当加强管理,建立账销案存管理制度,组织力量或成立专门机构积极清理和追索,避免国有资产流失;对经批准同意入账的各项盘盈资产及同意账务处理的有关负债,应及时纳入单位日常资产及财务管理的范围;对清产核资中反映出的各项管理问题要及时总结经验,分清工作责任,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

(六)省属高校企业及社会中介机构应当根据会计档案管理的要求,妥善保管有关清产核资各项工作的底稿,以备检查。

(七)各有关单位要严格遵守清产核资工作纪律。省属高校企业和社会中介机构在清产核资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如实反映存在问题,清查出来的问题应当及时申报,不得瞒报虚报。对在清产核资工作中不严格执行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制度和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会计资料和鉴证材料的,或者采取隐瞒不报、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的,省财政厅要将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理。

七、时间安排

    各高校可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确定清产核资基准日期,安排具体时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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