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
省属高校企业通过全面开展清产核资,达到以下目标:
(一)彻底摸清省属高校企业的资产存量、分布、结构和效益状况,全面、真实、客观反映省属高校企业资产现状,为省属高校科技产业规范化建设,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做好准备。
(二)全面清查核实省属高校企业各项资产损失情况,在国家清产核资政策范围内核销部分资产损失,帮助省属高校企业解决一些历史遗留问题。
(三)核实省属高校企业资产、权益等状况,为加快推动省属高校企业内部结构调整,推进建立规范的财务资产管理、产权制度、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效绩评价考核制度创造条件。
二、范围
省属高校企业必须按照《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务院国资委第1号令)要求进行全面的清产核资。省属高校校办企业应全部纳入清产核资范围,包括所属控股或相对控股的被投资公司、参股但有实际控制权的被投资公司。对于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企业,省属高校企业应当附报有关名单并说明原因,经批准后可以账面数作为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省属高校所属下列校办企业可以不列入清产核资范围,直接以企业账面数作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结果:
(一)企业新成立不到1年的;
(二)企业因某种特定经济行为在上一年度已组织进行过资产评估的;
(三)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经财务审计确实不存在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潜亏挂账的。
三、内容
省属高校企业应当依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国有企业清产核资办法》(国资委令第1号)和有关清产核资工作文件规定实施清产核资工作,其内容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制度完善等工作。
(一)账务清理是指对省属高校企业的各种银行账户、会计核算科目、各类库存现金和有价证券等基本财务情况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及对省属高校企业的各项内部资金往来进行全面核对和清理,以保证账账相符、账证相符,促进省属高校企业账务的全面、准确和真实。
(二)资产清查是指对省属高校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全面的清理、核对和查实。在资产清查中要把实物盘点同核实账务结合起来,把清理资产同核查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结合起来,重点做好各类应收及预付账款、各项对外投资、账外资产的清理,以及做好省属高校企业有关抵押、担保等事项的清理。
省属高校企业对清查出的各种资产盘盈和盈亏、报废及坏账等损失按照清产核资要求进行分类排队,提出相关处理意见。
(三)价值重估是对省属高校企业账面价值和实际价值背离较大的主要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按照国家规定方法、标准进行重新估价。清产核资价值重估必须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和程序办理。
省属高校企业在以前清产核资中已经进行资产价值重估或者因特定经济行为需要已经进行资产评估的,可以不再进行价值重估,需在这次清产核资中进行资产价值重估的,须报省财政厅核准同意。
(四)损溢认定是指省属高校企业在进行账务清理、资产清查的基础上,对各项清理出来的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实和认定。
省属高校企业对清理出来的各项资产盘盈、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的核实和认定,具体按照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72号)的有关规定进行,其中应收款项的核销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建立健全企业应收款项管理制度的通知》(粤财企〔2002〕432号)规定办理。
(五)资金核实是指省财政厅根据省属高校企业上报的资产盘盈和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清产核资工作结果,依据国家清产核资政策和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认定并批复准予账务处理,重新核定省属高校企业实际占用的国有资本金数额。
(六) 制度完善是指高校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后,要认真分析在资产及财务日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修订)》(财政部令第41号)规定,提出相应整改措施和做好实施《企业会计制度》的准备工作,健全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巩固清产核资工作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