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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积极发展规范管理高校科技产业的指导意见
教技发[2005]2号
2015-04-08 16:08   审核人:   (点击: )

 ()严格管理高校产业活动和投资行为
    19
、高校从事对外投资和经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高校要建立健全投资决策审批和责任追究制度,对重大投资项目要加强监督管理。学校投入到企业的资产,包括各种知识产权和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应经过具有资质的机构评估,并报有关部门办理评估备案及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等审批手续,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国家财政拨款和学生学费等办学经费,一律不得用于投资企业或从事经营活动。高校不得为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和其它融资活动提供担保。
    20
、高校的院、处、系、所等下属单位创办的公司,应划归高校资产公司管理。高校资产公司要在兼顾各方责、权、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通过改制、重组等方式进行整合。今后,学校以其拥有的专利、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作为出资的,应处理好院、系、所的利益关系,通过高校资产公司进行规范投资。
    21
、高校要建立国有资产投入、增值后退出的可持续发展机制,加速高校企业的社会化进程。高校孵化成功的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用于支持学校发展,或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孵化科技企业。鼓励高校企业与学校加强科研合作,既提高高校企业的技术创新水平,又促进高校学科建设、科研水平的提高。
    22
、高校资产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履行评估、审批、备案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国有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
、高校设立高校资产公司后,校级领导除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一律不得在高校控、参股企业中兼职,校级领导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不得领取薪酬;除作为技术完成人,今后高校领导干部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高校企业的股份。
    24
、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一律不得冠用校名。对现有的冠用校名的高校科技企业,要逐步依法进行冠名整顿。高校企业使用学校标志性建筑等作为企业或产品商标的,由学校严格管理。对与高校无关而冠用校名的挂名企业,以及非法盗用校名的企业,高校要积极争取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支持,坚决予以清理。
    
三、加强领导,全面推进高校科技产业化
    25
、办好科技企业,是高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的重要渠道,是高校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内容。各高校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强化管理,积极推动高校科技产业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高校应将科技成果产业化工作纳入到学校整体发展规划之中,确实抓紧抓好。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工作,列为高校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26
、推进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关系到高校自身的改革与长远发展。高校应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改革领导小组,由学校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确定改革方案,制定有关政策,协调解决改革中的重大问题,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确保高校产业改革和规范化建设有序进行。
    27
、各高校要制定相关政策,鼓励科研人员和教职工积极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并将参与该项工作的绩效作为评聘、任用教职员工的依据。要在学校和产业之间建立开放的人员流动机制,实行双向流动。今后高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向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这部分人员仍可保留学校事业编制。在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工资晋升、提拔任用、职务职称评聘等,要结合企业工作特点进行。
    28
、高校今后主要以专利等技术成果出资参与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正确处理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等各方面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高校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鼓励和支持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积极探索和大胆尝试符合高校企业发展特点的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
    29
、高校应鼓励技术持有人和参与成果转化、产业化的主要人员,以及企业管理人员持有高校控、参股企业的股份。要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在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企业时,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原则上不超过50%的奖励。
    30
、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
    31
、高校科技企业要积极接纳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到企业实习,使之成为培养创新、创业人才的实践基地。
    32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加强对所属高校企业管理体制改革和企业改制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争取同级财政、国资、人事、劳动保障、工商和税务等部门的支持,做好高校产业规范化建设工作。
    3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应积极争取国家和社会的支持,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通过设立“风险投资基金”或“创业投资基金”,推动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34
、为进一步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教育部将组织实施“全国高校科技产业化服务体系建设计划”,当前重点抓好“全国高校科技成果推广信息平台”和“中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网”的建设工作,积极探索建立高校技术产权交易平台,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提供服务。
    35
、高校其他非科技型企业的改革和改制,可参照执行本指导意见。
   
请将此文件转发所属高校。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00五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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