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章 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四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五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住所和类型
第六条 公司名称:西安工大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条 公司住所:西安市金花北路四号西安工业大学科技楼二楼 201室。
第八条 公司类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九条 经营范围:资产受托经营和管理;企业投资、管理;股权转让和置换;股权的收购、公司兼并和资产重组;技术资产的经营、投资;科技项目开发;光机电产品的开发、技术服务、销售;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转让、项目咨询;高科技项目投资与经营;科技咨询和技术服务;教育产业投资;农、林业的投资和管理;文化产业;房地产开发;物业管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出资额、出资时间及出资方式
第十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一条 股东名称:西安工业大学;
出 资 额:西安工业大学认缴2000万元人民币,实缴2000万元人民币;
出资方式:货币;
出资时间:2011年6月29日。
第十二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存入新设立公司在银行开设的帐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三条 股东缴纳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十四条 公司成立后,本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制备股东名册。
第五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的投资人是公司股东,股东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根据董事会提名聘任经理;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定;
(九) 对公司重大投资和重大担保事项作出决议;
(十)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做出决定;
(十一) 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 按照本章程规定取得投资收益以及公司在清算解散后 享有剩余资产;
(十三)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股东做出本章程第十六条所列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盖章备于公司。
第十八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 依其所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 公司办理注册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 遵守公司章程,维护公司利益,保守公司秘密;
(五)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七人,由股东任命产生。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的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 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召开董事会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有紧急事项时,经二名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及时召开董事临时会议。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议应有董事本人出席。董事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应做好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的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永久保存。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会的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传真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二十七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运用公司资产做出风险投资应当在股东授权的权限内,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批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无任期限制。经股东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第三十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六)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
(七)提请聘任下属全资企业、子公司、分公司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提请向控股、参股公司派出股东代表、董事、监事人选:
(八)制定所属公司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等)的实施方案,报股东或董事会审批;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出任,其中职工代表两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董事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总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总经理予以纠正;当要求无效时,可直接向股东反映。
(四)向股东提出议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律师、注册会计师、职业审计师等人员的协助,聘任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四条 公司监事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选举他们的机构有权罢免其职务。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二) 代表公司签订合同;
(三)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八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制定和实施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会计核算采用公历纪年制,自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终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于15日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决定。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九条 公司不设营业期限。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 股东决定解散;
(四)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 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为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基本准则,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经理、监事及其他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由公司股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的原则作出具体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公司股东。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股东签字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五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一式两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自然人股东亲笔签字或法人单位股东加盖公章: